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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的证据审查

——关于证据确实与充分的认定标准问题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联系电话:13973119836

     

    笔者代理一件多次抢劫并分别致三人死亡的案件,但是,有两起抢劫案件没有被害人尸体,经辩护人阅卷,提出了抢劫致其中两人死亡之加重量刑情节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该案的判决,让笔者深刻地感受到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人命案件的证据审查方面已经有很大的实质性进步。

    案情简介:被告人1999年至2012年期间三次抢劫,每次抢劫一人,检方控告被告人抢劫致三人死亡,但是只找到其中一名被害人尸体,其余两名被害人的尸体没有找到。

    全案证据大致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对被害人银行账户进行取款的取款凭证、案发现场指认笔录、埋尸现场指认笔录、申报失踪记录、无进出境记录证明等。

    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抢劫事实,并不能证明有致两人死亡的犯罪加重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虽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均分别供认抢劫杀害了某某某、某某某,且二被害人被劫后失踪,但某某某和某某某的尸体没有找到,原审判决认定某某某和某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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