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731-82295684
电 话:13973119836  传真:0731-82295684
联系人:易建刚 QQ:190757988
邮 箱:13973119836@139.com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常见问题

三次贩毒是否必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联系电话:13973119836

    最近,作者承办的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三次贩卖毒品,且每次数额均较少,作者查询有关法院判例,大多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判处,作者认为,对于多次贩毒的情形,应充分理解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多次贩毒的,不应一味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关于多次贩毒是“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而不是“应当”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且该司法解释并非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给予了基层人民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基层人民法院应综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然后适当地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

    对于三次贩卖毒品且数额总和较少的毒品贩卖,作者认为,一般地,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档次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从学术角度来说:毒品犯罪的重要量刑指标一直都是数量,司法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不少机械适用三次贩毒即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例,学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要正确理解并客观适用而不是机械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呼声。作者对此持同样的看法,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可以”曲解为“应该”,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并考虑按次数与按数量来量刑之间的大致平衡问题。

(2)从省级法院具有指导效力的有关文件来看,有些省份已经注意到各地基层法院机械套用“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条款,认为只要是向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出台了具体的文件,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11】175号,2011年4月13日发布),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者达到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从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各地已经逐步摆脱前期机械套用该条款的惯性思路,开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地认定,作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多起判例,这些案例均构成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但是都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有关被告人给予的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档次的量刑。

Copyright 200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省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
电话:0731-82295684、13973119836 湘ICP备13000517号